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7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唐集镇唐集村三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梓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余欣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