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4***与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34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雷,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梓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5.4%从2016年10月13日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立案后,经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庶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嵇 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