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54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054号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庆路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损失暂未确定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戚寿猛

审 判 员  黄丛梅

人民陪审员  唐 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