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民初1054号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庆路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损失暂未确定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戚寿猛
审 判 员 黄丛梅
人民陪审员 唐 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