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民初2731号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大庆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46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