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3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县城大庆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次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书敬
审判员 章熙全
审判员 王贵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侍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