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1571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住所地盱眙县天泉湖镇古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正祥,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杰,江苏法德东恒(江北分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甜,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淮河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韦新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中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均已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庞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李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