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2民初5444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耿,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54595835J。
负责人:陈鸿,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洪武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134766X0。
法定代表人:纪雪瑛,职务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战,东晨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139982125U。
法定代表人:王守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宁,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8元,减半收取计8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长礼
人民陪审员  任 影
人民陪审员  朱延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