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1424***与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住所地:盱眙县天泉湖镇古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正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淮河南路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宇峰,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与被告国营江苏省盱眙林场古城分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朱宇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