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盱眙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盱执字第00285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铁佛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铁佛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盱商初字第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铁佛镇人民政府16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房产证号为3××盱城字号00005号和盱城字号00006号两栋房屋已被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61500元,执行费2323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会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