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139982125U,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韦新国,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苏0830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785.67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已签收。之后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本院已于2019年2月13日将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8月9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7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权证号为xx盱城字第xxxxx号、xx盱城字第xxxxx号房产及权证号为盱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权证号为xx盱城字第xxxxx号房产及权证号为盱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均系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至被执行人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社区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存在多轮查封的情形,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财产且同意该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7895.6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0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