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36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金湖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雷春东。
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文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珊
书 记 员 李垠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