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37号
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金湖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雷春东。
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125000元。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人民币125000元。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文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珊
书 记 员 李垠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