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金湖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雷春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70000元。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人民币2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文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珊
书记员李垠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