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2执32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雷春东。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425.5元,执行费104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哪款858829.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6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