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02号梅苑新村4号商办楼幢1101-1104室、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9号。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为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