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734号之一
原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港新村41幢5楼。
法定代表人:瞿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淋玲,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梅苑新村4号商办楼幢1101-1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蔡抒晨
审 判 员 毛策骏
人民陪审员 任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君
书 记 员 范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