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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86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601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梅苑新村4号商办楼1101-1104室(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1086673.1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11086673.1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