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86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601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梅苑新村4号商办楼1101-1104室(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1086673.1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盐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梅苑装饰有限公司11086673.16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