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五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五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侍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2执847-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五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5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8日生。
被执行人侍亮,男,1965年6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五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吕安国
审判员*亚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