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3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公司)、第三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922民初30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的(2021)苏09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七页正文第十六行、第十七行“424071.53元[785473.63-(785473.63+2500000)×11%=424071.53元]”应补正为“459886.15元[785473.63-(785473.63+2500000)÷(1+11%)×11%=459886.15元]”;第八页第一行、第四行、第十四行“424071.53元”应补正为“459886.15元”。
审 判 长 李章爱
人民陪审员 钱咸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