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晶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晶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沈国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海晶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1日前向原告滨海晶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146.1元;被告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原告则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该款的利息;被告如果不能按期支付,则承担此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的代理费1500元,亦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债务且未主动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25日、2月23日、3月12日、4月23日、6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五次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J×××**宝马牌轿车,但未能扣押到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3、承办人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因差欠外债较多已经停止营业,其住所地房产系租用,且因涉及执行案件已被本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根据上述执行过程,承办人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经本院司法查询及线下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宝马牌轿车,但因未能扣押到位而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审 判 员 朱茂春
审 判 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朋飞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