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地,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地,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6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2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辉
审 判 员 忻 越
审 判 员 刘亚洲
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韩增丽
书 记 员 王 娟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