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王**,女,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9137F,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陶正华,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弘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85995764L,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正华。
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72548175W,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318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