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864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常,市民。
被执行人***,市民。
被执行人***,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2)阜民初第0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严常、***、***应得收入及存款1755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将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