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清咨询公司)、阜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4月11日,双清咨询公司作为自来水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就阜宁县自来水公司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城东水厂灌溉总渠水源区域供水调度中心工程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和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文件。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部分载明:“3.4.2本工程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70万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收款单位: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阜宁支行;帐号:12×××43)”;“3.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投保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围标串标,干扰招投标活动的;…;“3.4.4.5委托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代表招标人上缴县财政”。后森达建筑公司在内的100余家单位参与投标,2016年5月4日,森达建筑公司汇款投标保证金70万元。2016年5月6日,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向县政府作出紧急报告,称案涉工程自2016年4月11日招标公告发布以来,收到多起投诉,反映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存在大面积的围标串标行为,请求县公安局立即对该项目进行立案侦查。后经阜宁县公安局吴滩派出所调查并形成报告,森达建筑公司与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来自森达建筑公司的账户,森达建筑公司等投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串通投标,但因未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将调查线索移交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2016年12月5日,森达建筑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承诺书称其对被视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没有异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的7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不予退还。现自来水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其35万元保证金,并不予其他处理,森达建筑公司对上述处理决定没有异议。故森达建筑公司参加投标,已经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应当受招标文件的拘束,而森达建筑公司对于其向另四家企业提供投标保证金,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调查后已经自认,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并无证据证实系受胁迫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以及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角度出发,已经向森达建筑公司退回了35万元投标保证金,森达建筑公司现诉讼主张退还另一半投标保证金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高 尚 书 记 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