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2420号
原告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建筑公司)与被告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阜宁公共资源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清咨询公司)、第三人阜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自来水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原告以阜宁公共资源中心占有其保证金应当返还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应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现原告虽将位于本院辖区的双清咨询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经初步审查,双清咨询公司在案涉纠纷中仅受第三人委托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人系第三人,原告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所缴纳的保证金均是向第三人或阜宁公共资源中心所为,不予退还通知是由阜宁公共资源中心作出,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指向亦是阜宁公共资源中心和第三人,故本案涉及到招投标、评标、开标、是否存在围标及串标情形等具体事宜,为查清本案事实,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比较适宜。另根据原告的诉请,相对而言,阜宁公共资源中心系主债务人,案件的处理以主债务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亦更为适宜。综上,本案涉及基础事实较多,且均位于阜宁公共资源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辖区,而双清咨询公司亦同意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阜宁公共资源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登太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