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

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日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裕丰村村部办公楼。
负责人:伏万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圣岚路。
法定代表人:孙开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日仲字第0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聿江
审 判 员  张卫华
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