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9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建民初字第007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谈步专,男。
被告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裕丰村村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伏万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茂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乃春
审 判 员 唐谊成
代理审判员 陈安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