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明光渠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万嘉广场**。

被告:明光渠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农庄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MN8059。

法定代表人:陶启明,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172XN。

法定代表人:刘广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明光渠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