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万嘉广场**。
被告:明光渠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农庄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MN8059。
法定代表人:陶启明,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172XN。
法定代表人:刘广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明光渠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