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437号
申请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工业集中区扬子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诺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久诺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业达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限查封、冻结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久诺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限查封、冻结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