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5834号
原告: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2幢2-417室(18)。
法定代表人:沈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2幢438室(18)。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803、2-809室。
法定代表人:孙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80号。
负责人:吉旭东,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唐从生。(未到庭)
被告: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琪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宏,该公司法务。
被告:宿迁锦之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7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宿迁锦之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宿迁锦之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铠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宿迁锦之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郝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