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812号
原告:***,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设湖县城秀夫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067338。
法定代表人:张国干,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