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湖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秀夫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湖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江苏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公司)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刘芳受伤是由于该房屋的窗户建筑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房屋保质期应当是70年,不应该是2年,申请人不是房屋质量检验专业人员,无法对窗户及窗框是否合格进行验收,法院的判决过于苛刻。(2015)建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判令***承担雇主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投资公司和资产公司是该房屋的投资建设人,业达公司是该房屋承包人,三被申请人是开发及承包建设该房屋的责任人,应当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资产公司、投资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1.案涉房屋是回迁房而非商品房,任克军、代礼兰是被安置人,两公司与***之间无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向两公司主张案涉房屋质量问题无基础法律关系。2.对于案涉窗框和玻璃如何脱落、坠落将案外人刘芳砸伤,当时未予现场勘察、固定证据,究竟是***雇佣的刘金梅使用不当还是的确存在质量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等均无相应证据支撑,***认为是窗户质量不合格没有证据证实。3.门窗工程的保修期是2年,***主张保质期是70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投资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案涉窗户质量不合格,但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已达四年之久,***接收房屋后长达四年内亦从未就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一小区其他住户反映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发生与本案相似情况,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窗户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主张是因窗户质量不合格导致掉落依据不足。此外,对于案涉窗户为何脱落,现场未保全相关证据,***是否对涉案窗户进行过重新改造以及刘金梅是否使用不当均不得而知。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涉案房屋存在产品责任问题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秦岸东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