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民申4591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飞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胡春士、谢晓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飞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飞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江苏飞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孙
审判员 成荣海
审判员 韩文彦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