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辖终54号
上诉人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兴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8)苏0981民初5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设备早已被盐城兴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拆走,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未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当由租赁物使用地即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平
审 判 员 陈素娟
审 判 员 张 雷
法官助理 金龙飞
书 记 员 吉元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