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某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981民初531号
原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驰公司)、***与被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磊公司)、**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2018年1月30日,本院依据原告俊驰公司、***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作出(2018)苏0981民初53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价值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被告贵磊公司、**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贵磊公司与俊驰公司口头约定的工程施工协议虽因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而无效,但俊驰公司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双方就俊驰公司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贵磊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后,其法定代表人**贵于2017年12月20日再次出具还款承诺书,应视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再次确认。关于贵磊公司、**贵申请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的问题,双方在协方中明确约定乙方报送价由甲方(贵磊公司)委托相关部门审核,经双方确认为最终结算价;2、甲方承诺于2017年11月底前结清所有工程款,如2017年11月底前甲方不能如期审核结束,则以乙方报送价为最终结算价。故贵磊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贵同时承诺其个人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应当认定为**贵作为贵磊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债务的同时,又以其个人身份加入到该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因而**贵应与贵磊公司共同就所欠俊驰公司的163万元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案涉工程系俊驰公司进行施工,***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进行施工,故案涉工程款的给付对象应为俊驰公司。俊驰公司主张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俊驰公司法定代表人,**贵系贵磊公司法定代表人。贵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钢结构制作、安装。2016年10月,俊驰公司、贵磊公司经人介绍,达成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俊驰公司对贵磊公司位于厂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扩建车间一、二,试制车间一、二工程进行施工。俊驰公司实际施工至2016年11月15日,因为前期手续等原因,停止施工。 2017年9月,贵磊公司(甲方)、俊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经过双方友好协议,贵磊公司对俊驰公司已经投入费用给予确认,贵磊公司投入费用合计1635337元(详见附表),同时双方手动增加内容:1、乙方报送价由甲方委托相关部门审核,经双方确认为最终结算价;2、甲方承诺于2017年11月底前结清所有工程款,如2017年11月底前甲方不能如期审核结束,则以乙方报送价为最终结算价。 2017年12月20日,**贵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7年9月底前,共欠***工程款163万元,本人承诺于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本人2018年1月15日之前,不能一次性付欠款,则要承担***三个半月(207年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15日)的费用35万元,承担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因贵磊公司、**贵未支付工程款,俊驰公司、***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贵磊公司、**贵向本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贵磊公司与俊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贵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驳回贵磊公司、**贵要求撤销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俊驰公司、***为本案的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一、被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及利息(以16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40元,由被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礼红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袁 琴
书 记 员  王钰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