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某贵与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0981民初2072号
原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磊公司)、**贵与被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驰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磊公司及**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被告俊驰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协议书、还款承诺书存在胁迫情形且显失公平,要求予以撤销。关于是否存在胁迫。原告陈述系被人胁迫签订的协议书、还款承诺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9月份,还款承诺书出具于2017年12月20日,两者时间相隔三个月之久,若协议书系胁迫签订,贵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以再出具还款承诺书。俊驰公司起诉距**贵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时间亦一个月有余,且在两份协议签订之后,贵磊公司、**贵既未有报警,亦未申请撤销,而是在俊驰公司据此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提出系受人胁迫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故贵磊公司、**贵以存在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确认的工程价款明显低于实际工程价款,要求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显失公平合同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有客观上利益的重大失衡,还要有主观方面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成立法律行为的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合同才可能被撤销。本案中,对利益明显失衡,原告提供了江苏润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编制报告和东台东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证人证言,被告对编制报告和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该结算编制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编制报告所依据的工程资料、已完工程量并未经过原、被告的确认,编制报告中未附录报告所依据的具体工程资料,以及具体价款的计算方式,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赵某的证人证言,该证人仅能证明其去案涉工程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证人陈述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必须由造价师进行,但其自身仅为造价员,故对其在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前提下对工程造价预估在50万元左右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利用其优势或者原告无经验的故意,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手动书写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已经明确贵磊公司有委托相关部门审核的权利和机会,俊驰公司并未逼迫贵磊公司必须接受其报送价,贵磊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施工合同关系中俊驰公司存在何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且贵磊公司的营业范围亦包含钢结构制作、安装,对俊驰公司施工的内容并非完全不了解。故对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俊驰公司法定代表人,**贵系贵磊公司法定代表人。贵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钢结构制作、安装。2016年10月,俊驰公司、贵磊公司经人介绍,达成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俊驰公司对贵磊公司位于厂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扩建车间一、二,试制车间一、二工程进行施工。俊驰公司实际施工至2016年11月15日,因为前期手续等原因,停止施工。 2017年9月,贵磊公司(甲方)、俊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经过双方友好协议,贵磊公司对俊驰公司已经投入费用给予确认,俊驰公司投入费用合计:1635337元(详见附表),同时双方手动增加内容:1、乙方配送价由甲方委托相关部门审核,经双方确认为最终结算价;2、甲方承诺于2017年11月底前结清所有工程款,如2017年11月底前甲方不能如期审核结束,则以乙方报送价为最终结算价。 2017年12月20日,**贵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7年9月底前,共欠***工程款163万元,本人承诺于2018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月23日,因贵磊公司、**贵未支付工程款,俊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工程款163万元,案号为(2018)苏0981民初531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贵磊公司、**贵提起本案撤销权之诉,现已中止。 庭审中,贵磊公司、**贵陈述其对建设工程没有任何经验,俊驰公司提起给付工程款诉讼后,贵磊公司、**贵请现代理人代理案件时,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没有任何经验的前提下进行的代理经验判断,并陈述协议及承诺书请求撤销的理由不仅存在显失公平,亦存在胁迫情形。为证明被告的报送价高于工程造价,原告提供了江苏润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结算编制报告及证人证言。
驳回原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要求撤销协议书、还款承诺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23元,由原告江苏贵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袁 琴
书 记 员  吴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