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3某某与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08587W,住所地盐城市区新华路1号1区7幢7楼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