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08587W,住所地盐城市区新华路1号1区7幢7楼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俊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