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2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20078206557XN,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1100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93899.13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237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将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1564.41元、***名下案款11719.8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
5、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信息。
6、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处置。
7、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暂未扣押到该车辆。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93899.13元,本院共执行到位13384.23元,未执行到位2080514.9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无锡东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