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82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9057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85064539D,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707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盐城市范围内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
3、对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盐城市××区××镇中小企业园的厂房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该涉案房地产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该房地产拍卖后参与分配。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江苏富亿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面谈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告知了本案的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有860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982执1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