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576号
原告: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34254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太兴
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开敏,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9057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蔡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