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93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20982770503552P,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海,该政府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9057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27元,减半收取24264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