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

***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庙支行、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889624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黄海路19号。
负责人:卢文秀,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9057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庙支行、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陈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