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486号
原告:袁德波,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监护人:袁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袁德波之侄,住址同上。
被告: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传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德波与被告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亡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袁德波及其法定监护人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德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