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5255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潘传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友旺,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友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8)苏1204民初1003号及(2018)苏12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8)苏1204民初1003号及(2018)苏12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8)苏1204民初1003号及(2018)苏12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民初1003号及(2018)苏12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符爱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