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23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5255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264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返还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807元,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本院于2018年9月4日至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君安世纪城23号楼1201室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法院延长查封期限,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2018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说明,其已自行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协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23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届期,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