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6600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6600号
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上华,该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海,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计2421元,由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应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