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842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住所在南京市石鼓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蒋振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奎,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明,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扬州永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敏亮
人民陪审员  童元中
人民陪审员  童良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