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恢字第32、33、34、35、36、37-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下舍集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二终字第259、256、254、258、25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六申请人材料款等共计392029.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