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17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朝阳,董事长。
被告汤朝阳。
原告***诉被告宝应县华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朝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吕士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