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23行审6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申请人宝应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应急罚[2019]SG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作出的(2020)苏1023行审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1023行审64号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3行中“法定代表人:潘敬春”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范敬春”;第一页倒数第4行中“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洋湖镇鹤惋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定4150万元”补正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洋湖镇鹤湾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第二页第9行“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洋湖镇鹤惋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定4150万元”补正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洋湖镇鹤湾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审 判 长 于 健
人民陪审员 徐 坚
人民陪审员 黄秀芬
书 记 员 王惠婷